前進東協之稅務規劃:以泰國、菲律賓為例

2017-10-02 14:03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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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哲莉、徐有德】

 

 
 

 

自東協經濟體成立以來,其以充沛的勞動力、龐大的內需市場及為吸引投資人而提出眾多的租稅優惠等,於2015成為全球第6大經濟體,並有望於2030年躍進為全球第4大經濟體。近年來,臺商早已將東協的潛在市場視為投資新焦點,外加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出多項方案惠予臺商,使得相對於其他各國,臺商對於東協市場的投資金額正逐漸增加當中。雖然東協各國正以強勢的姿態企圖立足於國際貿易市場,惟東協各國除文化環境及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外,其租稅體制之差異性著實讓各國投資人無所適從。儘管如此,東協十國內仍存有經濟發展高且租稅體制完善之國家,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等;其他如越南、柬埔寨等國家之興起,則係近年快速崛起的後起之秀。

 

東協鼓勵投資 政策開放優惠

 

目前東協各國之公司所得稅稅率自17%至30%不等,其中以新加坡稅率最低,菲律賓稅率最高,各國近年皆有下修公司所得稅稅率之趨勢。為吸引各國投資人,東協各國分別進行各種多面向的改革措施,包含外人投資及工業發展政策改變、基礎建設強化以及租稅體制改革等。以緬甸為例,其修改外商投資法,以提供外商更多豁免投資方案;又如印尼,為開發偏遠地區,頒布新版免稅期優惠政策。除了對內政策的改革,東協各國亦積極與多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與租稅協定等,以期能帶動區域內投資與貿易的成長。截至今日,我國並未與東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惟東協已有多國與我國簽有雙邊租稅協定,包括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以及越南。

 

東協各國為更具有國際競爭力,以區域整合及基於共同有效優惠關稅(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CEPT)為目的,簽署東協自由貿易區共同有效優惠關稅方案協議,使得多數產品皆可以優惠稅率甚至是零稅率往來流通於東協各國。另外,如前所述,我國尚未與東協各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因而我國產製商品進口至東協市場仍需依各國不同的關稅進行課徵,且稅率一般而言均較東協產製之產品高。與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等已與東協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相比,我國產製產品所面臨之負面影響已逐漸顯現。

 

所幸,東協各國另簽有「CEPT原產地規則」,其係會員國內相互間進口產品,若該產品之加值40%以上源自於東協會員國,即可視為東協產製之產品,因而適用CEPT享受優惠稅率。因此,已計畫在東協各國設立生產據點之臺商,應妥善規劃其營運流程,在考量集團整體稅負最優化下,將部分產製過程移至東協會員國境內,以使產品符合CEPT原產地之規定。然而,變更營運流程往往需要大額資本之投入,雖然可向東協各國之政府申請補助或適用各項稅務及非稅務之優惠,但當地投資法令、各項法規變動快速,因此如何取得並享優惠仍需事先規劃。建議臺商應於事先審慎評估以做出最適決策,如此,才有機會翻轉處於劣勢的現況,並於未來拓展東協其他國家市場時更具競爭力。

 

臺商於投資東協各國時, 應考量投資地點、租稅優惠、投資架構設計,以及當地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以下針對各考量事項進行說明。

 

 
 

 

投資地點

 

評估投資地點時應考慮之問題包括:

1.考量產製之產品於當地的接受程度以及鄰近各國之市場評估,投資於當地是否可為集團拓展更大的市場;

2.為縮短原物料提供以及產品加工時間,以爭取快速回應市場需求,可考量當地供應商及周邊群聚產業情形是否健全;

3.考量投資產業是否符合當地自然人文特徵,例如:當地天然資源之取得,當地基礎建設是否能克服自然環境可能產生之障礙;

4.為避免種族紛爭而產生之罷工,使得產製無法順利運作,臺商應考量投資當地人文環境是否排華或是否歡迎臺商入駐投資。

 

租稅優惠

 

為使各國皆提出多項租稅獎勵。以下謹以臺商常考慮之投資地點泰國及於今年提出投資優先計畫之菲律賓為例,概述東協國家可提供之租稅優惠。其中泰國修訂其租稅獎勵政策以提供中小企業友善之投資環境,而菲律賓則係依照產品別以及投資地區別而有不同樣態之租稅優惠。

 

泰國:高科技業所得免稅

 

泰國於2014年通過七年投資計畫,按「行業類別」或「專案基礎」給予租稅優惠。其中「按行業類別」之獎勵將根據行業的重要性分為兩大類,屬「設計研發、基礎設施、高附加價值的高科技行業」等享有五年至八年不等公司所得免稅,且機器及原料進口亦得享有免稅;屬「未使用高科技但對產業鏈發展有具有重要性的輔助產業」則可免除機器原料或部分進口稅。另「按專案基礎」之租稅優惠則須依公司各項專案分別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給予部分免所得稅或進口稅之優惠。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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